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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办二手房买卖案件好的律师 卖家配合义务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作低价网签被无效后,卖家还有义务再网签吗?
  律师解答:没有了,卖家没有因买家实施虚假行为而导致再次进行网签的配合义务。
判决书节选:
其次,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严重瑕疵。这也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依据。根据本案证人何某的陈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口头告知买卖双方,本次交易以此份合同为准,其他所有合同均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虽然没有形成书面文字,但根据法庭调查阶段买家与卖家的陈述不难看出,双方在签约时已经知晓存在出现与《房屋买卖合同》不符的可能性情形。卖家曾经作为房产中介人员,清楚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买家作为购买方,出于便于办理贷款或降低税费等目的,并未排斥可能出现阴阳合同的状况。阴阳合同的做法在目前我国二手房买卖市场中普遍存在,但其实质是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至少会导致当事人逃避缴纳部分税费。根据《*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以及《*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对成交价格进行如实申报,并依法缴纳税费。虽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的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的情形,但双方至少存在普通违法行为,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证人证言,买家明知按揭公司对网签合同金额作出更改,虽非其本人未主动提出,但其未予以抵制该行为,明显存在恶意规避相关规定的侥幸心理;卖家作为曾经的中介从业者,其应当知晓或者应当对该种可能存在的情况未尽到审慎义务。然而,在没有证据证明卖家明确知晓网签价格被修改的情况下,卖家并非完全没有配合履行义务,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在2018年5月18日**直催促中介工作人员安排网签事宜,并且其已经实际进行了一次网签,并非买家起诉状中所称“始终无理拖延、不予协助”。对于买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未能通过贷款审核的结果,不应由卖家承担全部责任。况且,在没有证据证实卖家明确知晓网签价格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其仅应当承担未尽审慎义务的过失责任,且没有必须协助买家因实施虚假行为而导致再次进行网签的义务。退一步讲,如证人所述,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告知双方可能存在改变网签价格的行为,或者在其他时间对双方进行过此种告知,并且较终也按此方式进行操作导致了合同履行存在延误,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默认,此种默认由于本身存在违法的风险性,双方对此都应当承担责任。较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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